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8题)

admin2016-07-01  24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8题)

选项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知,本案中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虽然没有上诉,但是同案被告人丙提出上诉,符合上述317条第2款的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A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323条第1款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B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可知,虽然乙没有提出上诉,但同案被告人丙提出了上诉,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选项C认为乙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属于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一审法院不得加重丙的刑罚,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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