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甲市乙区地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甲市地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

admin2013-01-18  43

问题 某公司被甲市乙区地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甲市地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乙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关于适格被告和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18题)

选项 A、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D、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乙区地税局应当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才能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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