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13题)

admin2013-11-05  24

问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13题)

选项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绩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互负债务,约定了履行顺序,因此乙享有的抗辩权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应先履行债务的是甲而不是乙,因此乙享有的抗辩权不是不安抗辩权,故不选B。乙享有的是对甲顺序在先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抗辩,即顺序履行抗辩。但由于甲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依据前述《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仅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乙仅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无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故不选C而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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