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10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

admin2018-11-22  43

问题 案情:A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10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10年4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10年1—3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110000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元,并将剩余款项50000元在5日内返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
请问:
税务机关可否扣押A企业的小汽车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选项

答案可以。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甲某并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的情况,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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