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刚退休的司法工作人员,半年前甲在一刑事审判中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做了枉法裁判,包庇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乙,对此,虽然当时甲是看在朋友之面上帮了乙这个忙,但乙仍在甲退休后给甲送上了“厚礼”,以表感谢。事后,另一当事人丙知道了甲收礼这事,便以此来威胁甲,称

admin2013-03-26  34

问题 甲是一刚退休的司法工作人员,半年前甲在一刑事审判中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做了枉法裁判,包庇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乙,对此,虽然当时甲是看在朋友之面上帮了乙这个忙,但乙仍在甲退休后给甲送上了“厚礼”,以表感谢。事后,另一当事人丙知道了甲收礼这事,便以此来威胁甲,称如果甲不帮自己一个忙就向有关机关告发甲的“受贿”行为。甲只好答应了,受丙之托,甲找到了高一级法院的法官丁,帮丙疏通关系。在甲的穿针引线下,丙给了丁三万元钱要求丁做枉法裁判,丁答应了。事后,丁担心受到法律制裁而反悔,没有履行对丙的承诺并主动将三万元钱退给了丙。
请根据案情,分别评价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

选项

答案甲在职期间在刑事审判中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退休后收受乙的“厚礼”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说明对于没有事先约定的索取或收受的,不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甲帮助丙找丁疏通关系的行为,并不和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甲并没有因此收受贿赂,既不符合受贿罪的一般形式也不符合间接受贿的形式,而是构成介绍贿赂罪。 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 丙用“受贿”的事实要挟甲帮其疏通关系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不作刑法评价。丙给予丁三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虽然丁事后没有履行对丙的承诺并主动将贿赂退还,但是该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只要丁收受了贿赂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不可能再有未遂出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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