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世权利

admin2021-01-18  31

问题 对世权利

选项

答案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1)“对世权利”又称一般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其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2)“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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