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admin2023-02-14  34

问题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选项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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