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7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

admin2020-04-14  38

问题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7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让价格等,并说明若乙、丙、丁欲购买该股权,需在15日内回复。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6日和27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甲认为乙、丙回复已超出期限,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甲遂与戊签订了转让协议。乙、丙表示反对,均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甲见状决定不再转让股权,乙认为甲出尔反尔,诉至法院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戊则拿出自己为购买该股权借款的证据,要求甲赔偿借款利息等损失。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否应支持丁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已作出包含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执行该利润分配决议。法院可判决公司依决议履行分配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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