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与陈某于是1964年结婚。双方系再婚。周某有一养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年方14岁。陈某有两女,大女也结了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方2岁。周陈结婚后,周之子和陈之女,均和继父、继母一起生活。文革期间,周和陈均受冲击。1968年,周、陈被隔

admin2014-07-04  30

问题 周某(男)与陈某于是1964年结婚。双方系再婚。周某有一养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年方14岁。陈某有两女,大女也结了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方2岁。周陈结婚后,周之子和陈之女,均和继父、继母一起生活。文革期间,周和陈均受冲击。1968年,周、陈被隔离。在他们夫妻隔离期间,陈之大女常回家照顾妹妹,但时间不久,陈某即被放出,家庭生活由陈负担。周某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转为被逮捕,于1972年病死狱中。1974年陈某又与黄某结婚。1976年,周的问题得到平反,补发了五年(1968~1972)的工资15000元。周某所属单位通知陈某,及周的儿子,陈的两个女儿参加了追悼会。并将15000元交给了陈。周的养女得知后,赶到北京,向周某原单位提出质问,为什么不通知她来参加追悼会?并找到陈,要求分遗产。陈某不同意,养女即向法院起诉,提出陈某现已改嫁,无权继承周某的遗产。
问:这一案件中的当事人相互问是什么关系?周某补发的15000元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周某与程某在l968~1972系夫妻关系;周某与陈某的两个女儿是继父和继女关系,其中小女儿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陈某与周某的养女和儿子是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其中与周某的儿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周某的养女、周某之子和继女即陈某的小女儿均有继承权。(2)15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属于周某的遗产,另50%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周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陈某、周某的养女、周某之子、周某的继女即陈某的小女儿共同继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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