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选29)下列选项中,体现我国地方制度特色的是( )。

admin2019-02-19  29

问题 (2008年单选29)下列选项中,体现我国地方制度特色的是(    )。

选项 A、地方司法权相对独立制度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度
D、经济特区制度

答案B

解析 《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据此,为了在单一制下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国家采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地方制度的特色。可见,选B项。不选A项的理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职权的独立并非地方制度的内容。不选C项的理由:《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据此,我国并非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制度,而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不能体现地方制度的特色。不选D项的理由:经济特区不是宪法规定的地方制度的内容,也并非我国特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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