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自行计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 360万元,提供各种劳务收入87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7 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1 430万元。年终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账目,发现企业在自行核算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admin2012-06-16  28

问题 某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自行计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 360万元,提供各种劳务收入87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7 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1 430万元。年终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账目,发现企业在自行核算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1)销售某种产品给B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70.2万元,销售产品取得运费收入8.19万元和包装费3.5l万元,该收入未列人企业的收入总额当中,也未缴纳相关税费;
    (2)企业支付给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580万元,并以工资为基础提取了职工福利费104.4万元的福利费、工会经费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3)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广告费860万元,均已据实扣除;
    (4)9月接受某公司捐赠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并将全部价款和增值税计入资本公积,也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支付开发费l00万元,已据实扣除;
    (6)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部门向某水灾灾区捐赠230万元全部进行了列支;
    (7)境外经营所得已计人了企业利润,其中:从境外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6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8万元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乙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5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8)因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罚款10万元。
    假定该企业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并可在当年抵扣,且境外经营收益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涉及计算的请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算销售产品给B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税务罚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11)计算当年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1)应补缴的增值税: (70.2+8.19+3.51)÷(1+17%)×17%一8.5—11.9—8.5=3.4(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7%+3%)=0.34(万元) (2)销售产品给B企业应调增的收入额=(70.2+8.19+3.51)÷(1+17%)=70(万元) (3)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限额一580×14%=81.2(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580×2%=11.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580×2.5 %=14.5(万元) 三项费用超过扣除限额=(104.4—81.2)+(12—11.6)+(15—14.5)=24.1(万元) (4)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80×60%=48(万元);扣除限额=(8 360+70+870)×5‰=46.5(万元),按照限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80—46.5=33.5(万元) 广告费的扣除限额=(8 360+70+870)×15%=1 39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无需调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5万元。 (5)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加计扣除额=100×50%=50(万元) 所以,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6)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7)税务罚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罚款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8)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利润总额=1 430+70一0.34+58.5=1 558.16(万元) 捐赠限额=1 558.16×12%=186.98(万元) 捐赠超标准扣除额=230—186.98=43.02(万元) (9)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 558.16+24.1+33.5—50+10+43.02=1 618.78(万元) (10)境外经营所得已计入了企业利润,其中:从境外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6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2万元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乙国分支机构取得经营收益50万元,在境外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计算2011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甲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60×25%=15(万元) 在甲国已纳税款18万元,可扣除15万元。 来自乙国经营收益可抵扣税款限额=50×25%=12.5(万元) 在乙国纳税15万元,可扣除12.5万元。 (11)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 618.78×25 %—15—12.5=377.2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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