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贾某在有配偶(陈某,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情妇刘某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贾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王某的3万元现金。王某多次讨债,贾某无力偿还,于是贾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

admin2012-12-02  32

问题 贾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贾某在有配偶(陈某,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情妇刘某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贾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王某的3万元现金。王某多次讨债,贾某无力偿还,于是贾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王某,约定刘某还款时,王某将枪支归还给贾某。3个月后贾某仍然未能归还借款,王某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李某玩耍。李某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关于王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王某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王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王某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李某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王某没有权利持有公务用枪,而王某却收下了贾某的枪支,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王某将持有的枪支借给李某玩耍,但王某对李某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不算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王某不成立抢劫罪,B选项是错误的。既然王某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也就不应对李某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选项错误。故选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sG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