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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该法条并举例说明。[北大2011年研改编]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该法条并举例说明。[北大2011年研改编]
admin
2022-09-19
21
问题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该法条并举例说明。[北大2011年研改编]
选项
答案
(1)对《民法典》第1170条的分析: 《民法典》第1170条是对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的规定。通过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或部分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②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a.主体数量必须是二人以上; b.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且主体行为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c.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d.不能确定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人。 ③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人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④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免除不再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行为人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一观点注重保护受害人,《民法典》采取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方式免责。这一学说可能会导致所有行为人通过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2)共同危险行为在现实中比较特殊,下面举例说明: 甲、乙和丙等数人在公路边玩耍,大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时向公路上扔小石块,其中一个石块击中了疾驶而来的车辆的挡风玻璃,石块穿过挡风玻璃击中司机王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本案中,甲、乙和丙等人并无通谋的意思表示,但是同时各自独立实施了危及司机安全的行为,并且导致了车辆损毁、人员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权人。综上,本案中甲、乙和丙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人中的某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实际的侵权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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