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获得了乙的商业秘密,甲随即终止与乙的协商,利用乙的商业秘密生产了适销产品,则( )。

admin2014-11-19  29

问题 甲、乙在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获得了乙的商业秘密,甲随即终止与乙的协商,利用乙的商业秘密生产了适销产品,则(    )。

选项 A、乙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违反了先契约义务
C、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D、甲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先契约义务、侵权民事责任和不安抗辩权。该题涉及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综合性强、难度较大。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在缔约之际获得了乙的商业秘密,不论合同是否达成甲都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是甲却恶意终止与乙进行达成合同的磋商,目的是以在缔约之际获得的商业秘密来生产适销产品,这无疑违反了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因为甲、乙之间根本没有达成合同)。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先契约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通知、照顾、保护、协助、保密、如实告知等义务,该义务虽然不属于合同上的义务,但是由于缔约双方已经进行实际接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义务也应当履行。本题中,甲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该义务属于合同达成之前当事人所负有的先契约义务,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由于甲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实际上,该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本题中,甲、乙没有缔结任何合同,既然没有合同关系,谈不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因此,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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