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草拟了一份合营协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中正确的约定是:

admin2013-06-09  34

问题 北京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草拟了一份合营协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中正确的约定是:

选项 A、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B、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800万美元,德方出资200万美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C、双方约定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D、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且董事长由德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答案8

解析 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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