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一第75题)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admin2018-06-28  32

问题 (2009年卷一第75题)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选项 A、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在进入国家阶段后,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答案C

解析 A.B.D.《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期限”规定:“条约第19条所述的期限应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故选项A、B、D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规定:“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78.1条“期限”规定:“(a)如果申请人愿意,应在满足条约第39条(1)(a)的规定后1个月内行使其在条约第41务中的权利,即向有关的选定局提出有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但是,在条约第39条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条约第36条(1)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尚未进行的,申请人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论在哪种情形下,只要国家的本国法允许,申请人可以在任何以后的时间行使上述权利。……”第52.1条“期限”规定:“(a)在不需任何特别请求即可开始处理或者审查程序的任何指定国中,如果申请人希望行使条约第28条规定的权利,那么他应在履行条约第22条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但是,如果在条约第22条适用的期限届满时,本细则47.1规定的送达尚未进行,申请人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只要上述国家的本国法允许,申请人可以在其后的任何时间行使上述权利。……”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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