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admin2022-03-17  29

问题 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选项

答案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第一,虚拟财产是他人可以管理的东西。众所周知,虚拟财产的管理可能性主要是通过账户实现的。一个人只要注册了账户,就可以将自己购买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存入该账户,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换言之,账户既是存放虚拟财产的仓库,也是主体占有、管理虚拟财产的标志。事实上,人们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可能性,不只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而是接近物理上的管理可能性。第二,虚拟财产具有转移可能性。文化部2010年6月3日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转移可能性,才使得虚拟财产成为侵害的对象。第三,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例如,Q币可以供人们用于电话充值或者购买网络产品,游戏币可以供人们用于购买游戏产品或者玩游戏,游戏装备本身也能供人们玩游戏。再如,游戏装备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角色不仅可以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而且可以通过游戏过程使游戏装备升位或者通过升级攻关来提高自己的等级获得游戏装备。夫妻离婚时双方都争着要游戏装备而不要房产的案件表明,对于游戏玩家来说,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重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以,虚拟财产事实上具有客观价位(交换价值)。 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并非类推解释。第一,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只有一个“财物”的概念。概念越抽象,外延越宽泛,况且,“财物”这一概念并不是狭义的有体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可以包括一切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所以,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在德国、日本可能是类推解释,但在中国则不一定是类推解释。第二,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可以得到《刑法》第265条、第367条的印证。以后者为例,网络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淫秽影片不可能拿到现实生活中来,否则就看不见、摸不着,但仍然属于淫秽“物品”。既然如此,当然也可以认为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属于网络“物品”。第三,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存在无体物的概念,既然如此,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不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况且,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家喻户晓,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就完全能够被国民接受。即使在虚拟财产的产生之初将其认定为财物可能属于类推解释,但时至今日,这样的解释已经不再是类推解释。 当然,承认虚拟财产是刑法上的财物,并不意味着任何虚拟产品都是刑法上的财物。虚拟财产的类型很多,如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武器装备、角色属性、身份、等级、宠物等)、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U币等)、网络账号(如QQ号、E-mail账号、BBS论坛账号、微博账号等)以及域名等。我们没有必要定义虚拟财产的概念,只要在个案中判断行为人所侵害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即可。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将其认定为财物;否则,即使被公认为虚拟财产,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例如,普通的QQ号码、E-mail账号虽然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但不具有价值性,故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所以,并不是任何虚拟产品都是刑法上的财物。本书也只是认为,具备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才是刑法上的财物。 总之,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转移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财产罪中的财产包括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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