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自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账目上发现应收贷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代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

admin2009-04-23  31

问题 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自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账目上发现应收贷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代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案应当适用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该案应当适用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对该案应当适用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对该案应当适用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答案1

解析 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要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1997年9月30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 (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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