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中山大学2014年研]

admin2022-09-19  63

问题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中山大学2014年研]

选项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区别。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包括四种类型: ①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自己代理。又称“自己契约”,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除了本人同意或追认外,也给予交易习惯必要的弹性。如证券公开交易为格式化买卖,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③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④恶意代理。这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之代理。代理本应为被代理人计算,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与相对人合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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