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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
2010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
admin
2019-05-29
37
问题
2010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2012年一法专一第18题)
选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D
解析
一个动产之上同时具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未登记的动产抵押、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三个权利受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是排在最后的,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应该按照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顺序,尤其要提醒的是,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登记的动产抵押优先于质权是以原担保法规定的部分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为前提的,物权法中所有的动产设定抵押均为登记对抗,因此,登记的动产抵押不是绝对优先。据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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