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

admin2013-01-06  36

问题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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