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Subject reply reachingus,April 20)。外商于19日上午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该电报在传递中延误,到21日才到达我方。我出口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

admin2016-07-23  35

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Subject reply reachingus,April 20)。外商于19日上午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该电报在传递中延误,到21日才到达我方。我出口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出口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尽早装运。我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到达过晚。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认为,其接受通知的晚到不是他们的过失,坚持合同成立。试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说明合同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如果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这种逾期接受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本案例中对方的接受已经构成逾期接受,但这个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失误造成的,如果我方不认可它的有效性,必须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但我方没有立即做出任何表示,这就导致这项逾期接受由于我方的不及时反对而成为有效的接受,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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