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7年5月,深圳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商厦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由深圳分公司向商厦提供500台日立牌彩电,货发到上海后,商厦发现500台彩电有200台日立牌彩电系假冒产品,于是拒收货物,并且要求深圳分公司

admin2015-01-29  53

问题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7年5月,深圳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商厦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由深圳分公司向商厦提供500台日立牌彩电,货发到上海后,商厦发现500台彩电有200台日立牌彩电系假冒产品,于是拒收货物,并且要求深圳分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深圳分公司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上海某商厦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深圳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由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总公司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问:本案中的一审判决有何不当之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选项

答案本案中,深圳分公司虽然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上海某商厦签订合同,但它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当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其总公司来为其清偿,一审法院判决由总公司代为支付违约金不甚妥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分公司以其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由本公司来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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