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

admin2009-04-03  24

问题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选项

答案(1)丙公司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不应当付款。 理由: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进行汇票形式上的审查。另外《票据法》还规定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该签章是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担保责任的依据。没有背书人的签章,背书行为无效。本题中,甲公司业务员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说明在此次背书中,甲公司为背书人,乙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是在签章时,却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则说明在此次背书中,背书人的签章是不符合规定的,该背书是无效的。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对该汇票背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在审查时,付款人可以审查出该汇票第一次背书就不符合规定,故不应当付款。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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