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拟转让自己的股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5-03-07  19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拟转让自己的股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向乙转让应得到丙、丁过半数同意
B、甲向戊转让应该得到乙、丙、丁过半数同意
C、甲向戊转让时,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D、甲向戊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选项B、C、D正确。甲向乙转让不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A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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