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通奸,两人为结婚,就共同策划谋杀王某的丈夫赵某。陈某提出具体办法,由陈提供毒药,王某寻机投毒,并商定在该周二趁赵某吃晚饭时,将毒药放到饭里,将赵某毒死。王某当时也同意采取这个办法,并已将陈某提供的毒药放好备用。但她因担心害死亲夫国法难容,就没有实

admin2009-03-15  21

问题 陈某与王某通奸,两人为结婚,就共同策划谋杀王某的丈夫赵某。陈某提出具体办法,由陈提供毒药,王某寻机投毒,并商定在该周二趁赵某吃晚饭时,将毒药放到饭里,将赵某毒死。王某当时也同意采取这个办法,并已将陈某提供的毒药放好备用。但她因担心害死亲夫国法难容,就没有实施投毒。后王某为摆脱陈某,将此案揭发。关于两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B、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C、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D、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4

解析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的区别,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的区别。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而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是《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法学理论中,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着手,犯罪中止又分为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本案例中,陈某与王某已经商量好了杀人计划,并备好了毒药待用,但是由于王某害怕法律追究自动放弃犯罪,犯罪行为最终并没有实行,而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的停止是否是行为人主动为之,所以,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中止犯罪,即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应当属于犯罪中止。因此将王某的行为状态定性为犯罪预备是错误的。B选项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而没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未遂。由前述可知,王某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又由于王某的投毒行为并未着手,陈某应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应成立犯罪预备。故 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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