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系××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水公司)的董事。1999年2月,二人又与张×合伙办一个饮料厂,其产品与泉水公司的产品相同。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李×、陈×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罢免了李×、陈×的董事职务。同时,还要求陈×

admin2022-07-08  40

问题 李×、陈×系××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水公司)的董事。1999年2月,二人又与张×合伙办一个饮料厂,其产品与泉水公司的产品相同。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李×、陈×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罢免了李×、陈×的董事职务。同时,还要求陈×、李×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4万元交给公司,二人不同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请问:
(1)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泉水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

选项

答案(1)法院可判决李×、陈×把从饮料厂获得的收入4万元交给泉水公司,其余事情交给公司办理。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泉水公司股东大会经过表决,罢免了李×、陈×的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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