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dmin2013-05-04  26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会议决定1年后发行股票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至2名监事。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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