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10-29  45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D、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并非一律应当开庭审理。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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