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甲市A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共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0 000万元。A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了相关税金。已知A公司为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 000万元: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

admin2019-11-06  38

问题 2018年10月,甲市A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共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0 000万元。A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了相关税金。已知A公司为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 000万元: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 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2 000万元(含加罚利息100万元),该部分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该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费用1 000万元。A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的办税人员认为:
(1)A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5 000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7 000万元均可以全额扣除。
(2)由于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因此A公司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5 000+7 000)×5%=600(万元)。
(3)A公司可以加计扣除=(5 000+7 000)×20%=2 400(万元)。
问题:逐项指出办税人员的看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办税人员的看法不正确。A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5 000万元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全额扣除。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应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 000万元 (7 000万元~2 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2 000万元应调整至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但是其中的100万元的加罚利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2)办税人员对开发费用扣除的看法不正确,发生的利息支出未单独扣除,并且开发成本的金额错误。A公司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2 000—100)+(5 000+7 000一2 000)×5%=2 400(万元)。 (3)办税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看法不正确,加计扣除中开发成本的金额错误。A公司可以加计扣除金额= (5 000+7 000一2 000)×20%=2 00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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