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选3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

admin2019-03-20  36

问题 (2010年单选3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

选项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答案D

解析 甲、乙约定租赁合同的生效以甲的儿子能够去外地工作作为附条件,该条件使租赁合同的效力得以延缓,因而属于延缓条件。可见,本题只能在C、D项中选择。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作为所附条件的内容;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法律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所附条件的内容。一般而言,带有否定字眼的都属于消极条件。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租赁合同所附条件应是积极条件,故选D项,不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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