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admin2014-03-16  44

问题 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选项 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
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
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入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P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