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女儿5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7题)

admin2014-12-09  16

问题 郭大爷女儿5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7题)

选项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解析 ①《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甲属于代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母亲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A选项正确。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可以多分遗产,故B选项正确。③丙是继子女,且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扶养关系,所以并不是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但不容混淆的是,《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交付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丙虽无继承权,但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故C选项正确。④《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是养子女,属于郭大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又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故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O6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