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admin2009-09-26  22

问题 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选项 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答案C,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可知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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