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是一名军人与乙(女)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乙父母在女儿结婚时送价值约2万元的首饰给女儿。婚后,甲转业有转业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1000元。2000年l0月两人以7.2万元买了一套房,约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并立有房产约定书。2001年4月在乙生下

admin2014-06-04  84

问题 甲(男)是一名军人与乙(女)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乙父母在女儿结婚时送价值约2万元的首饰给女儿。婚后,甲转业有转业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1000元。2000年l0月两人以7.2万元买了一套房,约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并立有房产约定书。2001年4月在乙生下一女儿后两人发生矛盾导致离婚。
问:(1)两人所购房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2万元首饰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转业费和高原补助费如何界定?

选项

答案(1)两人所购房为乙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已用书面形式约定该房屋归乙所以,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要求。(2)2万元首饰不能分割,因为它属于乙的婚前个人财产。(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转业费和高原补助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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