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

admin2011-06-15  23

问题 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选项

答案(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例中的调解书刘×拒绝签收,所以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告知刘×调解书无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2)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即使把调解书看成是生效的,能提起再审,也应该按照二审程序来审理。因为调解书是二审的结果,审判监督程序要依照二审的程序进行,不能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应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用二审程序来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节协议书,而是裁定中止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节协议书的执行。经过再审后,做出合法的新的法律文书后,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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