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

admin2014-03-02  36

问题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  2013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3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服装厂申请复议,应当向(    )提出。

选项 A、甲市人民政府
B、乙区人民政府
C、甲市国税局
D、乙区国税局
E、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本题中,乙区税务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幅度越权,对于幅度越权的情况,复议被申请人是乙区税务所,复议机关是乙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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