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清朝民事立法中,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表现为( )。

admin2021-01-07  43

问题 (2017年真题)清朝民事立法中,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表现为(    )。

选项 A、允许良贱通婚
B、废除匠籍制度
C、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D、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答案B,C,D

解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反抗,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具体表现为:(1)废除匠籍制度。清朝初期废除匠籍制度,代之以雇募工匠,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2)雇工人地位改善。清律中规定的雇工人不列贱籍,但对雇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地位与雇主显著不平等。雇工人侵犯雇主及其期亲要加等处罚,而雇主侵犯雇工人则比照“凡人相犯”减罪三等。清朝因此多次修订条例。自乾隆末叶后,雇工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获得了解放。(3)雍正豁贱为良。雍正元年下令,将名列贱籍的陕西、山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蛋户”,豁出贱籍,除贱为良,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此外,雍正及乾隆年间,还陆续将江南的“丐户”、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等豁出贱籍,除贱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应试科考。(4)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规定:凡于康熙四十三年以后所买奴婢,若给原价,仍准赎出为民。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制定《八旗家人赎身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分年代,只要本主情愿放出为民,即可呈明本旗,经过官府,而后收入民籍,但本人不准应考出仕,而子孙则无限制。此外,清代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可见,选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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