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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
admin
2017-08-18
29
问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选项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生效
答案
A,D
解析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林某不得以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弟,显然是在规避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林某的无偿赠与行为。撤销权为形成权,有其除斥期间,在李某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赠与行为仍然有效,在李某行使撤销权后,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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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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