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admin2021-12-19  37

问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选项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知B项错误。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也要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需要执行的,也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的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可知C、D两项不正确,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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