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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
admin
2014-12-09
43
问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前所述,甲、丁间的合同可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处理。对于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言,甲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错,故甲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是摔伤工人的雇主,该工人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①甲、丁间的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因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而甲、丁约定免费维修),但又有些像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合同的内容是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甲、丁间的合同不是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以移转财产权的行为为标的),但又有些像赠与合同(因为丁免费为甲维修房屋)。甲、丁间的这个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其名称与适用的法律规则,属于无名合同。②《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关于无名合同法律规则适用的规定。据此,甲、丁间的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前所述,甲、丁间的合同可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处理。对于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言,甲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错,故甲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是摔伤工人的雇主,该工人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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