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对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进行了设立验资。D公司成立一个月后,E公司在阅读了验资报告后判断D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由此E公司借给D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假设还款期限为借款后的半年内归还)。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时,D公司无法归还E公司上述

admin2012-03-07  32

问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对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进行了设立验资。D公司成立一个月后,E公司在阅读了验资报告后判断D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由此E公司借给D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假设还款期限为借款后的半年内归还)。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时,D公司无法归还E公司上述借款,E公司得知D公司当时设立验资时出资不实,现完全失去偿债能力。E公司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不实报告且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使E公司遭受了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是ABC会计师事务所寻找的抗辩理由,是否可行?
   ①假设在D公司借款时出资人已补足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以“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②ABC会计师事务所以“验资报告中已明确了验资报告仅供被审验单位设立登记及据此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选项

答案①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②注册会计师不能以“验资报告中已明确了验资报告仅供被审验单位设立登记及据此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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