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5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车辆,发票注明购进价为不含税金额100000元/辆,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偿以前期间所欠本市某船运公司240000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每

admin2017-05-09  30

问题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5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车辆,发票注明购进价为不含税金额100000元/辆,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偿以前期间所欠本市某船运公司240000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每辆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辆。(税务机关认为100000元/辆的购进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进口已使用过的行驶里程超过8000公里的旧货车2辆自用,提供有效凭证注明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0元、缴纳关税16000元、增值税1632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20000元。
(3)向某汽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自用的一辆载货汽车、一辆挂车以及配套的备用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别载明的载货汽车价税合计款210600元,挂车价税合计款936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款3744元。
(4)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的全新小汽车1辆自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该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00000元,小汽车的成本为7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接受A工业企业使用过的旧轿车一辆(该企业提供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冲抵A企业拖欠该外贸公司的报关费5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第(1)笔业务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为(    )元。

选项 A、180000
B、64000
C、44000
D、40000

答案C

解析 为出口销售而购进的车辆不具备自用的特征,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购入直接抵债的车辆应由取得车辆自用的船运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所以该外贸公司只应针对4辆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由于购进车辆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10000×10%×4=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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