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31

问题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检察院经查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C、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D、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A错误。《高检规则》第5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B正确。《高检规则》第5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故C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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