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

admin2015-07-08  25

问题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

选项 A、1年以上5年以下
B、5年以上10年以下
C、与减为有期徒刑执行的刑期相同
D、3年以上10年以下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对比上述规定,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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