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舶于200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约定2000年12月31日前还船。由于不可抗力,承租人无法按期还船,直到2001年 3月5日承租人方在中国青岛港还船。承租人超期使用船舶期间,市场租金率上涨,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租金应如何计算?(

admin2014-07-03  30

问题 某船舶于200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约定2000年12月31日前还船。由于不可抗力,承租人无法按期还船,直到2001年 3月5日承租人方在中国青岛港还船。承租人超期使用船舶期间,市场租金率上涨,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租金应如何计算?(    )

选项 A、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5日期间均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
B、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5日期间均按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C、2000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5日期间按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D、2000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按市场租金率计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 5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

答案C

解析 见《海商法》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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