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

admin2018-05-10  29

问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2015年卷三第99题)

选项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本案中,林海是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是宁虹,由于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林海是原告,案外人宁虹为被告。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张山的诉讼地位则需要根据其主张和态度来确定。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没有明确提示被执行人张山对其前妻宁虹提出的执行异议的态度或主张,因此张山的诉讼地位要依其态度或主张而定。如果张山反对林海主张的,和宁虹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张山不反对林海主张的,则为第三人。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而选项A、B是错误的,选项C只是其中一种情况,且该选项未交代前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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