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下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4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

admin2017-02-28  44

问题 甲公司20×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下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4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4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A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6年。假定甲公司A设备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甲公司于20×4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万元。
    (2)20×4年7月2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W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W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W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的150%。假定甲公司W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20×4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2300万元。
    ②20×4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87.5万元。
    (3)20×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该商誉系20×2年12月10日甲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丁公司100%股权并吸收合并丁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4000万元,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缴纳与转让丁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丁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认为商誉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20×4年12月31日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4)甲公司的C建筑物于20×2年12月30日购入并直接出租,成本为3600万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4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600万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购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20×4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②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150万元。
    (5)甲公司20×4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均为5%,到期日为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4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选项

答案事项(2)应调减利润总额=2300-2280=20(万元),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0000-20=9980(万元)。 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项(1)纳税调增=3750-3600=150(万元);事项(2)纳税调减=120×50%=60(万元);事项(3)纳税调增800万元;事项(4)纳税调减=400+3600÷20=580(万元);事项(5)纳税调减=1000×5%=50(万元)。 20×4年应纳税所得额=9980+150-60+800-580-50=10240(万元),应交所得税=10240×25%=2560(万元)。 20×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37.5+200=237.5(万元)(借方)。 20×4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145万元(贷方)。 20×4年所得税费用=2560+145-237.5=2467.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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