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一第32题)英同某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其下列做法哪些符合相关规定?

admin2018-06-28  38

问题 (2009年卷一第32题)英同某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其下列做法哪些符合相关规定?

选项 A、委托其在我罔设立的独资公司办理专利申清事宜
B、申请文件中发明人的署名为George W.Smith博士
C、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要求享有其3个月前就同样发明在欧洲专利局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以传真形式向罔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答案C

解析 A.《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该英国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1-1-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中规定:“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5-1-2.1“书面形式”中规定:“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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