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

admin2012-12-02  36

问题 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王某于7月28日回信:“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mail为李某、王某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王某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李某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李某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王某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王某尚未付款。
假设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王某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李某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对该笔记本电脑无权处分,如李某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王某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与王某是一个买卖关系,王某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王某付款,王某再向李某付款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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